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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庆云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6-06-26

为全面推进城区违法建设防控与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反映方式以来电、电子邮件或署名来信。

时间:自2026年6月26日至2026年7月27日止;

联系单位: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督查科;

扫码征集:

 

 

联系电话:0534-3329110;

邮政地址:庆云县渤海路1169号;

邮件地址:qycgjbgs@dz.shandong.cn

 

 

庆云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城区违法建设防控与治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庆云县城区规划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防控、认定、查处及相关管理活动。

违反水利、交通运输、土地、林业、生态环境等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处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城区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未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超过临时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未拆除的;

(三)其他违反城区规划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 违法建设防控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源头防控、严控新增、化解存量、分类施策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出租牟利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政府建立城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工作,协调处理历史存量、新建疑难、重大复杂、跨区域部门等需协同处置的违法建设。

第七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违法认定意见,开展现场巡查、立案调查、限期拆除、强制拆除等执法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建设规划符合性认定、技术核查、源头防控和业务指导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做好区域内日常巡查、劝阻制止、线索上报和协助执法;规范装修管理,制止违法建设施工设备或材料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加强对商品房开发企业合规经营监管,严禁诱导业主实施违法建设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维护违法建设执法现场的秩序,制止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

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日常巡查、排查建档、劝阻制止、线索上报、配合执法、宣传引导等工作,做好入户政策解释、矛盾调解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违建自治管理,协助执法部门做好拆违现场秩序维护工作。

县行政审批服务、卫健、消防救援、供电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防控处置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职权履行违法建设源头防控职责:

(一)县自然资源局严格落实建设工程验线、现场核查、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对违法建设不予规划验收;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产权变更等手续;

(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

各有关部门发现涉嫌违法建设案源线索,应当及时推送给防控查处机关。

第九条 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防控查处机关需要调取城区规划、用地、施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预拌混凝土供应、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违法建设联动管控职责:

(一)防控查处机关书面告知属于在建违法建设的,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用料、运输等服务;

(二)已提供施工服务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3个工作日内停止服务。

前款管控仅针对违法施工行为过程,不得停止当事人日常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基本生活需求保障。

第十一条 装修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县住建局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装饰装修活动,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管控能力纳入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每日至少2次全覆盖巡查,装修区域每日巡查不少于3次,周末、节假日、夜间加密巡查;重点巡查装修现场是否拆改承重结构、扩建面积、改变外立面以及楼顶露台、一楼庭院等重点区域。

发现违建苗头或正在施工的违建,立即口头劝阻、书面送达《整改通知书》、限时跟踪整改,并固定照片、视频等证据,同时采取禁止施工人员、车辆、物料进场等行为避免违法行为继续;对拒不整改的,上报给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要牵头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联合物业服务企业每周开展1次抽查,每季度开展1次全覆盖排查,新建小区、违建高发小区每月排查1次;排查过程中分类建档,建立“一楼一档、一户一档、一违建一档”台账,记录违建位置、面积、类型、建设时间、当事人、现状、处置进展等并动态更新;重点排查楼顶露台搭建、一楼庭院等重点区域。

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口头劝阻、书面制止,对拒不整改的,上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界)定后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实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和住建局对验收前住宅小区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前置巡查,重点核查开发商施工类违建、业主提前装修类违建,第一时间予以劝阻、责令停工、下发整改通知。

验收前仍未拆除的,不予受理规划核实、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法建设。城区违法建设治理联席会议应当公开举报渠道。

第四章 查处执法

第十七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应形成应急处置合力,发现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违法行为正在进行、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形的,社区、物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最大限度避免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固定现场证据,处置完毕后按规定移送给有权部门查处或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联合执法。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发现违法建设或者接到违法建设举报后,应当立即核查,经审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由对方查处的,应及时沟通,相关材料原则上在沟通后3个工作日内向对方移送;双方在移送案源线索时,应一并移送相关基本证据材料。

被移送的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报请县政府指定管辖。

第十九条 移送违法建设案源线索应以部门名义进行,一并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申请单、移交材料清单、案件基本情况、违法性质认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据、前期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等。

处罚部门接收移交案件材料后, 应在1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并书面告知案件移交部门;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审查认为案件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或者主要证据材料未能证明基本违法事实,处罚部门无法自行调查,确需移交部门补充资料的,应当在接收后1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移交部门应当在15日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对专门性问题难以认定的,可以书面征询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并附依据;情况复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时限。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条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

(五)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前款规定的违法建设,拆除后可能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重大合法权益,确实无法拆除的,由联席会议报请县政府研究论证后,依法予以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对历史遗留存量违法建筑,区分尚可改正消除影响、重大隐患及时拆除、轻微问题整改备案等类型,由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处理,登记建档,分类分批分期,统筹推进整改。

第二十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问询记录、下达文书、时限限制等均应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的,防控查处机关应当在现场或县级媒体公告,期满仍无人接收处理的,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强制拆除前,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催告与公告,明确强制拆除时间、财物搬离期限、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须承担自行拆除、整改相关费用;导致邻里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劝阻、报告职责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

物业服务企业纵容、包庇、参与违建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管控不力导致违法建设蔓延的,依法追究物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具有违法建设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职权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视情况对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或者阻碍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工作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公民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违法建设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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