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县域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从源头防控畜禽养殖污染,持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庆云分局起草了《庆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9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来电、电子邮件或署名来信的方式,向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庆云分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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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德州市生态环境局庆云分局;
联系电话:0534-6102007;
邮件地址:qyhbjbgs @dz.shandong.cn;
邮政地址:庆云县建设街南首1789号。
庆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县域畜禽养殖空间布局,规范畜禽养殖管理,从源头防控畜禽养殖污染,持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协调发展原则;
(二)依法依规科学管控原则;
(三)保障民生优化环境原则;
(四)符合防疫规范养殖原则;
(五)全面统筹协同治理原则。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三、禁养区定义
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布局界限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缓冲区。
1. 庆云水库、双龙湖水库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相关区域:水库截渗沟外沿200米内的全部区域,输水渠道河岸线外延50米;
2. 德州两河三堤地方级湿地自然公园。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 庆云县城建成区;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所在地建成区;
3.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境内主要引水干渠、河道。马颊河庆云段、德惠新河庆云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五、各区域具体要求和规定
(一)禁养区域。
1. 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新增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备案、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2. 对禁养区内已存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坚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原则,分类实施关停、搬迁,限期完成整治退出,消除养殖污染隐患。
3. 强化禁养区常态化排查巡查,严防养殖场复建反弹;严禁畜禽粪污、养殖废弃物向水体直排、露天乱堆。对零星散养行为加强引导,规范粪污处置,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4. 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对禁养区内违规建设、恢复养殖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非禁养区域。
1. 非禁养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依法履行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法定手续,选址应当避让饮用水水源地、河湖沿岸、人口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点位。
2. 畜禽养殖单位必须配套建设完备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保障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推行种养结合,推动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严禁养殖污水、粪污直排外环境。
3. 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与养殖密度,充分考虑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有效防范恶臭扰民、农业面源污染等环境问题。
4.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养殖主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粪污乱堆乱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关全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立足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管控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全县畜牧业绿色协调发展。
(二)严格监督执法。将禁养区管控纳入日常环境监管,加大现场巡查、随机抽查力度。严厉查处禁养区内违规新建、复建养殖场,以及非禁养区内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治污设施闲置停运、粪污直排乱堆乱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及时处置养殖污水、恶臭扰民等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切实巩固整治成效。
(三)加强普法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利用广播、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畜禽粪污治理工作。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面向乡镇、村庄及广大养殖主体开展政策普法宣传,充分增强养殖主体的法律意识。
(四)健全动态管理。建立禁养区定期复核评估机制,结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更新、国土空间规划修订等客观变化,按法定程序对禁养区开展评估、调整更新,确保划定成果合法合规、贴合实际管控需要。
七、附则
(一)今后国家、省颁发的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二)对畜禽禁养区域、非禁养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做出调整,对社会公布。
(三)本方案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月 日。原有县域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相关规定同步废止。
附件:1.庆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xls
2. 禁养区点位分布图
附件2
禁养区点位分布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