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公告附件所列涉案车辆,部分车辆所有人下落不明、联系电话无法接通;部分虽联系到车辆所有人,但当事人拒不配合接收执法文书;另有部分车辆实际管理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管理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管理手续,导致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执法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依法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僵尸车强制拖移处置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依法送达。
一、违法事实
本局已于2026年7月,对附件内各涉案车辆张贴送达《僵尸车限期清理告知书》,责令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自行清理车辆、驶离停放现场。限期整改期限届满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复查,附件所列车辆长期停放、无人管护、长期未移动,属于僵尸车辆。该类车辆持续占用城市公共道路及公共停车资源,影响城镇容貌环境,挤占公共通行空间,存在道路交通安全及消防安全隐患,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整改清理义务,违法状态持续存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强制拖移处置决定。
三、强制处置内容
1.限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于2026年9月27日18时前,自行到场清空、取走车内全部私人物品;逾期未自行取走的,车内遗留物品发生损毁、丢失、霉变等全部损失,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自行承担,执法机关不承担保管及赔偿责任。
2.本机关将于2026年9月28日起,对附件所列全部涉案僵尸车辆依法实施强制拖移,统一停放至庆建停放场(地址:庆云县吉祥配货中心西北侧120米)。
3. 因当事人拒不整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拖车费、车辆保管费、车辆处置费及全部相关法律责任,由各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车辆认领及处置规定
1.车辆被强制拖移之日起30日内,车辆所有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等车辆合法权属证明材料,前往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或庆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窗口,接受执法核查处理并办理车辆认领手续。
2.超过30日法定认领期限,你仍未到场接受处理、未认领车辆的,本机关将依法对涉案车辆统一处置;经核查车辆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的,直接依法实施强制报废,车辆报废残值按相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
五、权利救济告知
如对本强制拖移处置决定书不服,可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向庆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向庆云县、乐陵市、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庆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庆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