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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9-29

庆云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9月2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经查,你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连续两个年度以上(含两个年度)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已于每年度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结束后依法将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你未改正,也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你取得联系,通过向人社及税务部门函询,你未依法进行社保缴纳、自2023年以来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本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庆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庆云县人民法院、乐陵市人民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534-3421315

联系地址:庆云县渤海路567号

 

附件:   庆云县利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庆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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